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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进行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于2015年4月23日以将与四川**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当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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