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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进行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对李*的撤诉申请,四川**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在二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李*的撤诉申请得到被上诉人四川**有限公司的同意。故对李*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负担,多预交的5元,由原审法院予以退还;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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