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四川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19.45元减半收取12759.73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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