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与袁**、贺*、贵州中**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艾**申请执行贵州中**有限公司(简称中**公司)、贺*、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成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邓**异议称,本院(2014)成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中**公司开发的“原创贵州学府一号”楼盘中第七、八号楼2-8层住房70套房屋,已由江西省**民法院(2012)抚中执字第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作价2000余万元抵偿给刘**,至此,刘**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至今未办产权过户手续,是因遵义**区学府一号维稳工作组出函,冻结以上房产的转让、专卖、抵押处置。邓**系刘**的债权人,且债权债务已被法院判决确定,并进入执行阶段,成都**民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处置直接影响邓**的权益。故请求解除对中**公司所有的“原创贵州学府一号”楼盘中第七、八号楼2-8层住房70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艾**与中**公司、贺*、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一、中**公司、贺*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艾**归还借款37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0588.05元,减半收取25294.025元,由中**公司、贺*共同负担。2014年5月15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艾**申请执行中**公司、贺*、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成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原创贵**府一号)未备案的所有房屋,计257套。(1、2、4、5、6、7、8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本院(2014)成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所查封的“原创贵州学府一号”楼盘中第七、八号楼2-8层住房70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公司名下,虽(2012)抚中执字第19-3号执行裁定将该部分房产作价2000余万元抵偿给刘**,但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外人邓**以上述70套房产法院裁定作价2000余万元抵偿给刘**,其系刘**的债权人为由请求排除执行,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对案外人邓**解除对中**公司所有的“原创贵州学府一号”楼盘中第七、八号楼2-8层住房70套房屋的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邓**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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