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樊**应有限公司与四川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绵阳樊**应有限公司与四川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其**限公司、李*三方于2015年1月22日自行达成和解,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李*自愿为被执行人四川其**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承诺在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时,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其**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严格履行,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应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担保人李*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担保人李**执行过程中,自愿以书面形式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系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应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担保人李**本案被执行人。

二、执行担保人李**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11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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