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合**限公司诉被告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合**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合**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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