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00元,减半收取2175.00元,由原告舒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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