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00元,减半收取4375.0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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