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学兰诉被告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闻学兰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闻**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3200.00元,由原告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邓**、刘**因诉盐源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合**限公司与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合**限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昌市**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航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资阳市**有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桃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兴德诉肖**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谭*与被申请人赵*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