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昌**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航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昌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邓**、刘**因诉盐源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绵阳合**限公司与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合**限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昭觉**有限公司诉昭觉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闻**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桃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四川航**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兴德诉肖**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