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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