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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敖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0认识恋爱,199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2008年,随着矛盾升级,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始终未联系到被告而被迫撤诉。双方自2008年至今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身份;

2、原、被告双方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3、(2011)简阳民初字第0220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的事实;

4、证人杨**、陈某某、杨**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起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各自外出务工,现分居已经多年。

本院依法对被告李*某的哥哥李*甲进行了调查,证实吴某某与李*某在外务工多年,三四年前双方在成都发生纠纷后就分开了,李*某现在北京送牛奶,具体地下和联系方式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4以及本院对李**的调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0年认识恋爱,199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现已经年满20周岁,在外务工。双方婚后长年在外务工,自2008年起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现各自在外务工,分居生活已三四年。2011年8月15日,吴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后于2011年9月1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某与李**经人介绍后认识、恋爱,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分居生活已三四年之久,吴某某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至今未能搞好夫妻关系,现吴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双方和好的可能性较小。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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