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审查申请人谭*与被申请人赵*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谭*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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