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国网**阳供电公司诉被告谢**、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国网**阳供电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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