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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四川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嘉**有限公司住宅管理分公司、四川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嘉**有限公司住宅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分公司)、四川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正**司申请再审称:正**司与杨**之间应是承包关系,垃圾清运无法律规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一、二审判决认定杨**的侵权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无事实、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采纳按工伤标准鉴定的8级伤残等级作为判决依据,是对证据的错误认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正*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公司与杨**签订《垃圾清运承包协议》,明确了承包费用、垃圾清运人员由杨**自行雇用管理,并非雇佣性质。根据嘉宝分公司(甲方)与正*公司(乙方)签订的《保洁外包合同》第一条(十五)“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伤亡,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乙方员工工伤及因乙方雇员的不安全行为对第三者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任何诉讼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第九条(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发生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乙方擅自转包/分包本保洁业务”的约定,正*公司违反了其与嘉宝分公司的合同约定,擅自将保洁业务转包给了杨**并发生杨**伤害李**的事件,正*公司应对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正**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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