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6日14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26日,原告潍坊**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