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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凯**责任公司与成都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凯**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四川凯**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航**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3.39元,减半收取46592元,由原告四川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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