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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频焊管厂与丁*、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频焊管厂诉被告四川德阳川西机械厂、丁*、肖**、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频焊管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频焊管厂撤回对被告四川德阳川西机械厂、丁*、肖**、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00元,减半收取1862.50元,申请费(保全)2570.00元,合计4432.50元,由原告德阳市中江县高频焊管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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