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中**有限公司与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