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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