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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