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被告易**、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九**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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