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中**局集团**限公司、中铁**有限公司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段工程指挥部、中**局集团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段第五项目部、朱**、曹**、王**、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2.00元,减半收取2731.0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