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限公司诉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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