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原告成**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成**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