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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