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昶驾校与成都浩旺成阿工**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泰昶驾**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昶驾校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浩旺成阿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昶驾校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昶驾校撤回对被告成都浩旺成阿工**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昶驾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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