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泰昶驾**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昶驾校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浩旺成阿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昶驾校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昶驾校撤回对被告成都浩旺成阿工**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昶驾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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