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道**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40元,减半收取,计10670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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