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鑫**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鑫**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公**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料有限公司货款98239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将该款兑付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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