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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