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杨**与被告中国太平**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田**、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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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