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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等与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杨**与被告中国太平**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田**、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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