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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罗**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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