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诉被告许**、方**、许发生、吴**、陆**、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