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冕宁县支行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诉被告许**、方**、许发生、吴**、陆**、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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