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王*与被告成都市**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周**、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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