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邓*与余**、刘*、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邓*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刘*、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龙潭总部经济城“启源兴业科技园”14栋X单元3号、4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房屋,但该房屋因涉及产权证相关手续问题,目前无法进行处置;查询到执行人余**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辖区经天西路106号2栋X单元6楼611号房屋一套,我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设有了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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