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科诉被告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科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文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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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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