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苍溪**管理局与成都**筑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环境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环卫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环卫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苍环卫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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