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疗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溪县**疗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苍溪县**疗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爱华钢化玻璃厂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有限公司与彭*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四川**有限公司与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谢**与明达玻**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苍溪**管理局与重庆庆**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苍溪**管理局与中国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苍溪**管理局与江西建**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苍溪**管理局与成都**筑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新成兴化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