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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疗管理中心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疗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溪县**疗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苍溪县**疗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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