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彭*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有限公司依据德**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5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彭*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仲裁裁决一案,由罗**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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