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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