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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余*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余*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本案的《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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