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范**婚姻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樊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邓**、龙宗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山市**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隆成轴承(成**限公司诉二重集团(德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