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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