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刘某某、太平财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交),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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