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刘某某、太平财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交),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