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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成都**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成**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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