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何**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佳**限公司与汪*、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现**有限公司、与银川科**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工程公司与四川金**有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四川邦**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合元**责任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重庆铭悦**昆明分公司诉十四冶建设集团**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