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佳**限公司与汪*、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佳**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原审被告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5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悦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泓羽,被上诉人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余*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佳悦公司以已经与汪*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佳悦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佳**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成都佳**限公司负担,成都佳**限公司多预交的577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