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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