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简阳市**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阳市**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简阳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简阳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93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3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915.01元,但被执行人简阳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封的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简阳市**有限公司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货款9393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3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915.01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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