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攀枝花市凯瑞鑫**品有限责任公司、凉山**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商贸部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商贸部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商贸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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